2015上半年贵州省黔东南州直机关(参公单位)遴选公告【招102人】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组通[2014]92号)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开遴选(选调)工作人员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和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开展2015年上半年黔东南州部分州直机关(参公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公开遴选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二、遴选工作程序及组织形式
(一)遴选工作按照发布信息、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办理调动的程序进行。
(二)根据黔组通[2014]92号文件规定,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人员)笔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在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指导和监督下,由遴选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遴选计划和职位
详见《2015年上半年黔东南州部分州直机关(参公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
四、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截止报名时,在黔东南州内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管理登记或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编在岗的人员。
(二)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3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且在基层公务员(参公管理)岗位实际工作满2年以上。
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工作人员长期不在岗以及未经州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抽借调(带薪学习、挂职锻炼等)到州直及以上部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列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 (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州级单位在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派出机构)、行政村(社区)工作的经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①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经历;
②监狱劳教系统的县(市)及以下基层监、所等单位工作经历;
③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县(市)级及以下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79年5月11日及以后出生),乡科级报考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4年5月11日及以后出生)。特殊要求详见《职位表》。
4、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试用期考核不定等次可视为称职);
5、具备《职位表》所列的学历层次及专业要求(全日制学历不含非全日制同等及以上学历);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表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及其他资格条件;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3、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4、受处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录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领导干部尚在任职试用期(含试用期已满但尚未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的)或提拔担任科级职务未满一年的;
7、新提任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满3年的;
8、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工作不满1年的;
9、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