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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来安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118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经2015年来安县第1次编委会议研究同意,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 2015年来安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18名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5年来安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和县人社、编办、财政、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指导招聘工作。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和计划

此次公开招聘118人,详见《2015年来安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方法和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制定计划、发布招聘公告{(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laian.gov.cn/)、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http://www.larsj12333.gov.cn/index.html)、来安先锋网(http://la.ahxf.gov.cn/)等相关媒体统一发布}、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聘用等程序进行。

五、招聘范围和条件要求

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其中卫生部门招聘的卫技人员学历需符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要求],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详见《2015年来安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其中年龄条件“30周岁以下”即1984年5月26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 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报考招聘岗位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六、报名

(一)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局;报名时间:2015年5月26日至5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咨询电话:5611196,逾期不得补报。

(二)报名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与所报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的学历、学位、执业(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其中:2015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毕业证等材料尚未取得的,还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加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5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需提供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5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聘用报批之前仍未提供报考岗位要求相关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任职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人员,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附件3),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应聘人员须填写《来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提交近期一寸正面同底免冠照片4张。

(四)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本人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报考人员一经确认报考岗位,不得改报其他岗位;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6月3日到原报名处改报符合报名条件的其它岗位,逾期不再办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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