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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福建上杭县政府系统县直(城区)事业单位遴选5人公告

因工作需要,我县部分县直(城区)事业单位计划公开遴选工作人员。为做好本次公开遴选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岗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的具体单位、岗位、人数及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5年11月公开遴选我县政府系统部分县直(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

二、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遴选范围:

本县事业单位中符合相关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报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好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积极进取,勤奋敬业;执行力较强,绩效优良;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符合遴选单位、遴选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资格条件(见附件1),报考者的相关学历和证书取得时间、以及工作年限等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18日(含10月18日,下同);工作年限为正式在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遴选岗位要求工作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包含在我县参加省、市级服务基层项目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时间),时间按足年足月累计;若报考者的毕业证及相关证书在2015年10月18日前取得资格或已、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的资格复审时,提供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已等并具备取得相关证书结论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相关的证书,逾期取消遴选资格。

3、遴选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为遴选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所对应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4、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79年10月18日及以后出生,其他年龄以此类推计算。

5、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记录。

6、身体健康(符合现行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遴选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1、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作人员;

2、按照《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受聘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3、逆向转编人员(指财政拨补和经费自给编制性质的事业单位人员报考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岗位,经费自给编制性质的事业单位人员报考财政拨补事业单位岗位),以及其他按规定暂不得调动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10月19日—10月30日(正常上班时间)。

2、报名方式、地点: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到相应遴选单位主管部门报名,每个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如有同时报考二个及以上岗位的认定为全部岗位报考无效。各单位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见《2015年11月公开遴选我县部分县直(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一览表》(附件2)。

(二)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书及遴选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2、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上杭县公开遴选县直(城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情况证明》(相关业务工作需由相应工作主管单位证明的,还须另提供相应工作主管单位的证明),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有变动的,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已取得资格或、但未取得证书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承诺书及有权机关出具的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近期一寸同底彩色证件照片3张(1张贴《报名登记表》,2张用于制作笔试准考证)。

(三)报名程序

1、各遴选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次遴选相关岗位的资格条件及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并对资格初审的结果负责。

2、经各遴选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填写《上杭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考生可从上杭县公务员局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网址为:http://www.shrs.gov.cn,统一按A4纸格式单张打印样表),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盖公章,与所需报名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提交遴选单位主管部门。

3、委托他人提交报名登记表及报名材料的,须提供报考人员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函(可从上杭县公务员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4、遴选单位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将资格初审合格报考人员的照片及相关信息报送上杭县公务员局,由上杭县公务员局统一核发《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5、报考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最终确认以面试对象的复审结果为准;报名时如确实符合报考条件而未能通过资格初审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向上杭县公务员局申请裁定。

6、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遴选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报名登记表》填报的报考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报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恶意报考的,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失信档案、取消考试资格或遴选资格等。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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