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建清流县竞争性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6人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建省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4〕49号)精神,根据市委组织部《三明市从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竞争性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意见(试行)》(明委组通〔2015〕93号)要求,经县委研究,决定开展从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竞争性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名额
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共计6名。
二、选拔范围
在编在岗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县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聘干、工勤人员和教育卫生系统工作人员)。
三、选拔的资格条件
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在乡镇(街道)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派驻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其中在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
2、在乡镇(街道)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派驻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近5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2次以上等次;
3、年龄45周岁以下(即1970年10月31日及以后出生);
4、大专及以上学历;
5、身心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选拔: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2、近5年内有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3、曾经受过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选拔程序
1、组织推优。以乡镇符合选拔资格条件人员数为主要依据,确定各乡镇具体推荐名额。乡镇党委根据分配名额组织开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合被推荐人平时德才表现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其中民主推荐得票率达不到60%,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四分之三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的不得推荐。
乡镇党委要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并在乡镇党务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2、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检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资格审核合格的进入面试;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若进入面试人选与选拔名额比例达不到3:1的,则相应减少竞争性选拔名额。
3、履历评分。根据推荐人选资格履历情况,对照《清流县竞争性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资格履历评分办法》,按100分制量化进行审核评分,并将资格审查和履历评分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复审。
4、组织面试。面试按100分制量化计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适岗程度。
5、确定考察人选。依照资格履历分和面试得分5:5加权计算最后得分(满分100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考察对象与选拔名额2: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若出现最后一名得分相同的,一并列为考察人选。
6、组织考察。县委组织部组织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实绩公示。考察过程中被考察对象应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7、确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综合分析,突出人岗匹配度和工作胜任度,并结合乡镇副科级领导空缺岗位的需要,提出初步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8、公示任用。对拟任人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报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竞争性选拔任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满一年后,经考核胜任的,继续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给予登记;不胜任的,免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按竞争性选拔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受理咨询: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电话:5322009)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清流县竞选办负责解释。
原标题:清流县关于从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竞争性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工作的公告
清流县竞争性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