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公务员【三门峡市】面试资格确认通知(1月4-5日)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5〕42号)和《河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务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现将三门峡市考点面试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资格确认人员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3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资格确认人员。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40分,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报考三门峡市辖县(市、区)职位(地税职位除外)考生,在三门峡市进行面试资格确认。入围面试资格确认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资格确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1月4日至5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地点: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窗口(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铝厂转盘)银山大厦5楼)。
三、面试资格确认所需材料:
1、考生进行面试资格确认时,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份,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进行面试资格确认:笔试准考证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原件。
2、报考三门峡市服务基层项目职位的人员,我省招募的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须提交本人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和相应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报考三门峡市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募人员职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报考卢氏县职位的人员,还须提供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报名者所学专业不属于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但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并获得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视为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对这类人员要求其出具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凡拟录用职位对从业资格等方面有要求的,考生须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
7、在职人员还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同意报考的证明2份(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考生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全称及性质,单位所在地址,进入单位的时间,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同意报考公务员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四、注意事项:
1、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请自行下载并填写《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三门峡市面试资格确认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2份,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考生必须本人到指定的地点当面进行面试资格确认,不得他人代替。未入围面试资格确认的考生,也要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有机会递补进行面试资格确认。
3、面试资格确认合格的考生,可现场领取《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单》。
4、逾期不进行面试资格确认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进行面试资格确认时,发现考生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取消其考试、录用的资格,并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事实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5、对于考生自动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后出现的空缺,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电话通知。递补人员面试资格确认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至7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地点为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窗口(崤山东路与宋会路交叉口(铝厂转盘)银山大厦5楼)。
6、面试资格确认结束后,面试人员名单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http://www.hasmx.hrss.gov.cn)公布,请各位考生登录查询。
咨询电话: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窗口:0398-2775363
中共三门峡市委组织部:0398-2822059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0398-2976877
附件:
1、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三门峡市参加面试确认人员名单.xls
2、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职位表(三门峡市).xlsx
3、河南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三门峡市面试资格确认登记表.doc
中共三门峡市委组织部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