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绍兴市上虞区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公告(116人)
为满足全区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6年全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6年全区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16名,其中:区级机关招考101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5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2016年绍兴市上虞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一览表》。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报考: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全国户籍不限;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3)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6年3月9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区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区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我区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区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同;“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4.乡镇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范围和对象为:绍兴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森林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
2.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岗位2”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3.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
4.报考法院法警、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法警、森林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间出生)。
报考法警、森林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6年3月9日。
6.报考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在2016年2月29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