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第一季度重庆长寿区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公告(医疗岗)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长寿区教育事业单位的考生,根据相同招聘类别同一招聘岗位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分别从到低分依次选择聘用单位。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本次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70名,其中,考试招聘194名,详见附件1;考核招聘76名,详见附件2。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好。
⒊具有良好的品行。
⒋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⒌符合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2)。
⒍年龄和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前1日。
⒎自愿在长寿区服务5年及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参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以及《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审核报考专业。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他要求
在长寿区卫生计生系统工作未满5年的在职在编人员、长寿区教育系统在职在编人员和2015年第四季度已被长寿区招聘并确定为拟聘用的人员,不能报考本次招聘的岗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长寿区中医院、长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重庆市医药招聘的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报名地点: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联系人:汤雁,联系电话:15736162325。
2.长寿区人民医院招聘的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5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报名地点: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联系人:汤雁,联系电话:15736162325。
3. 长寿区其他事业单位招聘的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14日(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报名地点:长寿区人力资源培训考评中心(地址:长寿区桃花新城文苑西路2号长寿区委党校综合楼2楼),咨询电话:40469077、40892765。
(三)报名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报考岗位所需的各类资格、等级证书;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暂不出具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但需提供毕业院校签章的《教师资格证证明》、《长寿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件4)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近期同底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要求工作经历的岗位,还需提供现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附件5,此材料可在体检后3日内提供)。报名时,交验原件的同时收取复印件1份。委托报名须出示委托书、相关资料及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
由长寿区人力社保局、长寿区纪委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
(五)领取《准考证》
1.报考长寿区中医院、长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重庆市医药、长寿区人民医院招聘岗位的考生,于资格审查合格后当场发给《准考证》。
2.报考长寿区其他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的考生,于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17:00,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缴费收据,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后果自负。委托领取须出具委托书、报考人和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收据。
(六)开考比例
招聘岗位名额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为1:2,未达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笔试考务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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