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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四川旺苍县乡镇事业单位从大学生村官中考核招聘补充公告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做好从大学生村官中考核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川组通〔2016〕103号)有关政策规定,经县委政府同意,拟在本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我县大学生村官中公开考核招聘2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到东凡初级中学和九龙镇中心小学工作。现将公开考核招聘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完全符合《全县大学生村官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相应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

三、招聘名额

本次考核招聘名额为2名。具体岗位和招聘名额见《大学生村官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2)。

四、报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间:2017年3月 1日至3月3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二楼)。

(一)报名

1、明确要求。报考者应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有关政策规定、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招聘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或同时参加了同批次事业单位两处及以上考试以及多岗位报考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2、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应如实、准确地填写《全县大学生村官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四份),请考生从以下网站下载:旺苍县党政公众网网站(网址:http://www.wangcang.gov.cn/site/home/wcbm)、四川省旺苍县党建网网站(网址:http://www.hczgw.gov.cn/)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网址:http://www.wchrss.gov.cn),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者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应准确表述,便于资格审查。报考者填写信息不能证明自己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不能审查通过,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负责。

(三)缴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面试每人缴费80元。面试费在面试资格审查时缴纳,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五、考核招聘

考核招聘的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六、公示

根据招聘名额,县委组织部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后确定的拟聘人选在旺苍县党政公众网网站(网址:http://www.wangcang.gov.cn/site/home/wcbm)、四川省旺苍县党建网网站(网址:http://www.hczgw.gov.cn/)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网址:http://www.wchrss.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县委组织部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公示栏内张贴公布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资质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但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公示前,因取消拟聘资格、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空额,应按照参加该岗位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公示。如所有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员公示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公示之日起,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均不再递补。

七、考察

经公示无异议者,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对拟聘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为 “德、能、勤、绩、廉”情况,同时注重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评价及心理调适能力,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察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因考生自动弃权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公示和考察。如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

八、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确定为体检人员。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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