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南郴州市直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公告【招20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5?26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郴组〔2015〕42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郴组〔2016〕11号)等文件精神,2017年郴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面向全市公开选聘人员20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选聘事业单位人员20名。具体招聘岗位、计划数及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指定官方网站查阅:郴州人社局门户网站(http://www.rsj.czs.gov.cn)、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网(http://www.rsks.czs.gov.cn)。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公开选聘人员应是在郴州市范围内(含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满已转正或已满最低服务年限,且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编在岗人员。报考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或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符合选聘岗位所需的学科专业、学历、学位、年龄和其他等条件,详见附件《计划岗位信息表》。
(1)报考年龄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即在1981年6月20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报考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或45周岁以下(40周岁以下即在1976年6月20日后出生,45周岁以下即在1971年6月20日后出生)。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即在1986年6月20日后出生。
(2)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3)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的专业填写。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
(4)岗位要求从事工作经历、任职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按照湘办发?2015?28号文件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2.在各级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考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不组织网上资格审查),笔试后、面试前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考试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2.报名时间。网络报名及网上缴费时间均为2017年6月20日9:00至7月3日17:00。
3.上传照片。报考人员网络报名时必须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电子照片(35×45mm,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不按要求上传照片的,不得参加考试。
4.缴费。选聘考试考务费每人90元。
5.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须妥善保留至聘用手续办理完毕后。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6.报考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缴费。报名缴费后,报考人员不得更改个人信息和报考岗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报考。
(2)报考人员咨询选聘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以及其他条件的,请直接联系选聘单位。
(3)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3。对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选聘计划。核减后仍无法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岗位,予以取消,该岗位报考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或退还报名费。
(4)取消选聘计划数的岗位,将于7月4日公布。报考岗位被取消的人员可在7月5日16:00前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或退还报名费。7月6日将公布核减招聘计划数的岗位。
(二)笔试
1.笔试科目。选聘笔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与作文两科,一套试卷。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占70%,作文占30%。
2.笔试时间。2017年7月15日(星期六)9:00-11:30,150分钟。
3.笔试地点。具体地点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4.笔试成绩公布。笔试结束后,7月下旬在指定官方网站上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低于本岗位报考人员有效成绩的平均成绩的80%(不含)的报考人员,不得列为面试资格审查对象。
(三)资格审查
面试前,由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市人社局规定的统一资格审查时间内组织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1.资格审查对象。按选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
2.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证件(有效身份证、毕业证、笔试准考证、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或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在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但不实行跨岗位调剂。递补后面试对象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4.资格审查注意事项。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明确专人对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负责审核并确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面试
1.面试对象。按招聘岗位面试比例确定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2.面试形式。面试形式见《计划岗位信息表》。除在《计划岗位信息表》注明的部分专技类岗位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实际能力测试或专业技术操作面试的外,其他岗位的面试均参照公务员面试办法进行。
3.面试内容。根据岗位要求确定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能力素质及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由招聘单位组织的专技类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
4.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未参加面试及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不予聘用。
5.综合成绩合成与排名
(1)成绩合成。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幼儿教师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其他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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