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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临海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招8人】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五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7年基层(卫生院)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7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卫生事业服务的临海户籍考生。

二、承办院校及招生(招聘)计划(见附件)

三、招生方式与录取条件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具体程序如下:

1、填报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市卫生计生局。

2、体检、公示。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临海市卫生计生局组织考生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标准执行。对体检合格考生,依次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 (http://www.lhhrss.gov.cn/ )上公示3天。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3、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市卫生计生局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合格考生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高考分数卡、身份证、户口簿、体检反馈单等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1份。由市卫生计生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院校。

4、录取。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备案。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等,按每人4.6万元给予补助。具体将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明确。

五、就业与待遇

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回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同时要求前3年需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就业期,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若未按期毕业、毕业后不回临海市工作或不服从分配及不满服务年限的,应按协议退还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3年内不得报考本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岗位。

六、其他事项

1、填报志愿时间: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

2、此次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与招聘并轨,就业分配同时直接纳入事业编制。

3、体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4、未录取者不影响当年考生正常的招生与录取。

咨询电话

临海市卫生计生局:85171277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85308193

原标题:2017年临海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点击下载>>>

承办院校及招生计划.docx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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