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海阳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现制定全市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安置方案。
一、安置范围及条件
按照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工作的意见》(鲁办〔2017〕44号)规定,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役士兵;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选择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二、安置程序
(一)报名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工作的意见》(鲁办〔2017〕44号)关于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的,由市民政局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失业证明材料以及本方案积分排序中积分规则涉及到的有关证书、通令、命令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报名地点:市民政局,报名时间:2017年6月28日至6月30日下午5点。
(二)认定
市民政局将所有经审查通过的报名人员汇总,转交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对其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是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19号),经认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三)积分排序
由市人社局对所有纳入安置范围人员按照积分规则计算积分。积分规则为:
1、每服役1年计1分;
2、年龄每有1年计1分;
3、奖励加分。士兵,每次计1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6分;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8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1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15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20分。
4、残疾等级加分。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10、8、6、4、2、1分;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4、3、2、1、0.5分。
上述4项得分合计即为个人得分。上述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年限计算时按起止的实际月份计算,不足一整年的,按实际月折算。奖励加分的,以档案记载和受奖证书、奖励通令、命令、证书和奖章等为准。
(四)安置
由市人社局采取自主选择的方式安置,按照所有参与安置人员的积分由高到低排序,积分高的先选岗位。积分相同的抽签决定挑选顺序。参与安置人员在挑选岗位时要认真核对每类岗位的具体条件,在挑选岗位后发现安置人员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所选岗位作废,需在剩余的岗位中重新挑选。
三、安置聘用及工资待遇
1.安置人员的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被录用的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服从分配,逾期不报到或不服从分配者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3.聘用期间,聘用人员违法犯罪、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与其解除合同。
4.其它具体管理按照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标题:2017年海阳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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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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