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南普洱市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公告
2017年普洱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过上报计划、网络报名、组织笔试等环节,已进入到资格复审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对的过程,主要是对考生报名填报信息与本人所持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对。为不浪费考试资源,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须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作出承诺并现场签字确认。
二、资格复审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公告的首批资格复审人员(含报考公安岗位体能测评合格后按规定确定的首批资格复审人员)及递补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三、资格复审时间
市、县(区)两级组织、人社部门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时间完成资格复审工作:首批资格复审2017年7月12日—7月14日完成,首批次递补资格复审工作2017年7月17日前完成,二批次递补资格复审工作2017年7月19日前完成。
四、资格复审地点
报考各县(区)级党群口岗位、从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岗位、录用后驻村期间按大学生村官管理的乡镇公务员岗位、定向大学生村官公务员岗位的考生到各县(区)委组织部复审。
报考市级政府口岗位的考生到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考试录用与培训教育科复审(思茅区思茅镇月光路1号)。
报考各县(区)级政府口岗位(含市级管理驻本县〈区〉的运政系统)、乡镇级岗位的考生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复审。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复审时如出现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还在复审现场时,将考生的资格复审材料分别传送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再复核一遍。
五、资格复审应携带的相关材料
考生必须按照涉及岗位条件和满足复审需求的原则提供复审材料,具体如下:
(一)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涉及交验户口册的还须复印户主页面、本人页面)。根据生源或户籍满足一项即可的要求,为便于验证,考生报考岗位“生源或户籍要求”为“招考单位所在州(市)”的,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户口册结合验证报名时考生的生源或户籍,其余的携带身份证即可;如果身份证遗失的,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者:必须携带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号码与报名时填写信息一致的、盖有户籍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前提条件是能够验证考生的生源或户籍、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相关信息。
(二)毕业证书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岗位有学位要求的还须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同意报考证明或解除用工合同
1.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复审时仍为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协议、聘用合同等)的考生,必须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特别提醒:服务期满已到事企业单位就职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时属于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必须提供现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及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开具的服务时间证明;服务期未满仍在聘或服务期满续聘在原单位的四项目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2.解除用工合同。
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的规定,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在招录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录用手续前将解除合同协议原件提交招录单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与用工单位签订有用工合同的考生,资格复审时能够提供“同意报考证明”,且已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如考生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后用工单位同意解除用工合同的,考生应准确把握好与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合同的时机,不必急于与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合同,如果最终没有被录用,可以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
(四)笔试准考证(需打印一式二份)。复审后必须加盖复审单位的公章,一份考生持有,一份审核单位留存,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应妥善保存。
(五)其他材料
1.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
2.“四个项目”人员身份证明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
3.笔试加分的证明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
4.职业、执业资格证和职称证书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