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省普洱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
各位考生:
2014年普洱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上报计划、网络报名、组织笔试等环节,已进入到资格复审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实,是对考生本人所持证明材料与报名填报信息的一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对的过程,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承诺拟参加后续考录环节。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网上确认、面试等后续考录程序。
资格复审时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笔试准考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本人亲临现场提交复审单位审验。
资格复审出现不合格人员的岗位,复审单位将按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通知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递补2次后,合格人数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进行网上确认。
二、资格复审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厅、省公务员局公告确定的首轮资格复审人员和递补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三、资格复审时间
资格复审时间:首轮资格复审2014年6月3日—6月8日完成,递补资格复审工作2014年6月13日前完成,二次递补资格复审工作2014年6月18日前完成。
四、资格复审地点
资格复审按岗位所在地市、县(区)进行复审。
报考市直岗位考生资格复审地点:报考市直党群口岗位的考生到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普洱北部行政区)复审;报考市直政府口岗位的考生到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培训教育科复审。
报考各县(区)所在地岗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报考各县(区)级党群口岗位的考生到各县(区)委组织部复审;报考各县(区)级政府口岗位(含省级直管委托招考的地税系统、工商系统、市属驻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和元磨、磨思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乡镇级(含党群口和政府口)岗位的考生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复审。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岗位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时,各县(区)人社部门相应通知本县(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的人员参加。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还在复审现场时,将考生的资格复审材料分别传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再复核一遍。
五、资格复审应携带的相关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身份证明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如果户口发生迁移的人员,复审单位仅凭身份证无法判定是否满足岗位生源地或户籍的,还须携带户口册)。资格复审时只能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如果身份证遗失,必须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证明必须贴有本人照片、照片上加盖钢印、证明内容中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报名时所填写的一致)。前提条件是要能证明复审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2014年毕业生如资格复审时暂未获得学历(学位)证而不能提供学历(学位)原件的,必须提供《2014年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只要国民教育毕业生均可使用该报名推荐表),并且在资格复审时必须签署在考察开始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原件的书,如果全市考察工作结束之日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原件的,视为考察不合格。其余人员则必须于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因遗失而无法补办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对于大专及以上国民教育的毕业生,该证明由开具,同时需有省教育厅的签章;对于普通高中及普通中专生,该证明由开具,同时需有州(市)级教育局的签章;对于大专及以上党校学历的毕业生,该证明必须有省一级党校的签章(中央党校的学历可以在省级党校签章证明);对于其他非国民教育的毕业生,一般可补办毕业证书,故必须提供毕业证原件。
毕业证书获得证明是对遗失了“已经获得”的毕业证书的证明,这是因为教育部门为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对遗失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员不补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为 考生的报名权益,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出以上权宜规定。
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其出国经历的有关证明材料。考生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871-5151676。
(三)笔试准考证(需打印一式二份)。资格复审人员的《笔试准考证》必须加盖复审单位的公章,一份复审单位留存,一份交付考生持有,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应妥善保存,如果面试后继续进入后续的体检考察等考录程序的考生,后续考录程序中都将继续使用。
(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原件(附复印件一份交复审单位留存)。报考“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含在云南省县级及县级以下机关工作5年以上的已登记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凭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同意报考证明等)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开具单位必须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如:县的教师,若其人事管理权在县教育局,只有县教育局开具的证明有效,开具的证明无效),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证明。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凭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注明服务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凭工作协议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而言,该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晚于毕业时间,在读期间内的工作即使签订过劳动合同,也只属于社会实践,不计算为基层经历时间)。注:本处所称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具备上述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合法劳动合同,不必经过劳动部门认证,不必按照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格式设计(即:具备以上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手写的,也予认可。以上9项条款有时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里分开表述,如保险有单独的保险单,也予以认可)。虽不完全具备上述9项条款但经过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视为合法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