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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赠与合同及其任意撤销情形

赠与合同是常见的民法考点,需要大家认真掌握。本文将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理解。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定义可知,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始可成立。张三向李四表示,将自己的手机赠与给他,但李四表示拒绝接受,则张李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并不成立。日后,李四反悔,希望张三履行赠与义务,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的撤销,是指在合同生效后,依法消除其合同效力,使其归于消灭的行为模式。若合同并未订立,或并未生效,则无需撤销。如,上文所列案例,李四并未表示同意接受赠与,张李二人合同不成立,张三不可也无需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可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直接撤销已生效的赠与合同,无需受赠人同意。故任意撤销,亦可称为无理由撤销。

任意撤销,一般需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实施。动产财产权利转移,以交付为标志;不动产财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标志。如:2023年1月1日,张三向女朋友表示,将自己名下房屋及汽车赠与给她,女朋友表示接受,并于当日完成车辆与房屋交付,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2023年6月1日,两人感情破裂,张三主张分手,并要求返还车辆、房屋。针对房屋,可适用任意撤销,因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财产权利并未转移;针对车辆,不可适用任意撤销,因车辆属于动产,交付完毕后,即完成财产权利转移。

任意撤销的例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及救灾等公益性质的捐赠,不得任意撤销。如:2023年1月1日,张三表示向灾区捐赠五十万元,分两个月支付完毕,受赠组织表示同意接受捐赠。2月1日,张三支付第一笔赠款25万元后,表示反悔,不再支付第二笔捐款。3月1日,受赠组织可以未接到第二笔捐款为由,主张张三继续履行捐赠义务。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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