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编制外岗位招聘2人公告
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岗位合同工2名,工资待遇执行市定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5年8月17日 至8月19日
报名地点: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行政中心三号楼30306)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貌端正,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待人热情,踏实肯干,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熟悉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能胜任本职工作。
2.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二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或从事企业服务工作经验人员录用。
3.海宁市户籍,18-35周岁(1979年8月17日至1997年8月17日期间出生)。
三、招聘办法
1.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报名表》。当招聘职位数与报名符合条件人数不足1:3时,减少招聘职位数或取消本次招聘。
2.考试:考试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如报名人数超过或等于招聘计划数10倍的,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笔试总分100分,内容为社会综合知识。笔试后根据成绩从到低分以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以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如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如报名人数不到招聘计划数10倍的,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
体检、考察工作由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3.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招聘过程相关信息均在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hnxzfw.gov.cn/ )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0573-87289009
监督电话: 0573-87289062
原标题: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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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5年8月7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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