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宁本溪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182人公告【招182人】
报名期间,县(区)人社局设有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考生对招聘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拨打咨询电话直接与县(区)人社局联系,报考专业参照《2015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考试机构或相关部门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笔试开考比例为1:2,对招聘职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的,调整或取消该职位。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于9月18日在本溪人才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布,报考已取消或调整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现场改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或退费。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二)笔试
1.笔试时间:2015年9月26日(星期六)
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和准考证号:请于2015年9月23日登陆本溪人才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查询。报考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3.笔试内容:公共类职位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题,满分100分。卫生类职位笔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测试,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满分100分。教育类职位笔试内容为教育基础知识测试,包括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满分为100分。
按照《关于创新人员编制管理规范招录(聘)工作的意见》(本委办发〔2013〕38号)中创新招聘方式的规定“对硕士及以上的研究生的招聘,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考核方式予以聘用”。 公共类招聘计划中的本溪湖综合利用产业园区建设局工作人员、本溪满族自治县图书馆图书管理、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农业技术服务(二)、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会计(一)和卫生类招聘计划中的桓仁县人民医院神精内科医生、桓仁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医生等6个职位,不参加笔试,采用面试加考核招聘方式。面试的开考比例为1:2,对招聘职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的,调整或取消该职位。
4.笔试成绩查询。笔试阅卷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及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将通过本溪人才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予以公布,请考生随时查询。
(三)面试
1.参加资格审查人选的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招聘计划,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到低分顺序,以1:2比例确定面试前资格审查人选,不够规定比例和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成绩并列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
2.资格审查: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3.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资格审查结束后一周内,在本溪人才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
4.面试规则:公共类和卫生类职位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满分为100分;教育类职位面试采取说课的方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四)体检和考核
1.体检人选,根据面试合格人选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体检人选、时间、要求等将于面试后一周内在本溪人才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聘用。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人选。
2.考核工作由县(区)组织和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
(五)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本溪人才网、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确定正式聘用的考生须在聘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聘用所需材料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进行合同鉴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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