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半年重庆市公务员考试公告【招1955人】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16年6月3日至6月17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渝人社发〔2011〕103号)、《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1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结束后,不再递补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市审计局职位的考生,需要在面试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目下的“考试公告”栏公布。
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成绩(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考试成绩由市审计局在考试结束后的第2天内公布。
(五)面试
面试在2016年 6 月 19 日(市司法局、市地税局所属职位为6月18日-19日)进行,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
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职位在笔试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报考市审计局的,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均进入面试。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于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其中,市司法局所属司法人民警察职位中有“司法执行及技术类”的专业要求和狱医、所医职位,当其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低于1:2时,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审计局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 +(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1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内的“专业测试面试体检”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6年 6 月 20 日至 6 月 24 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总成绩按同一职位从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该名考生直接确定为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渝人发〔2005〕25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渝人发〔2007〕113号)、《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渝人社发〔2010〕49号)、《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渝公局综〔2015〕1号)等组织实施。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考察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