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娄底市新化县卫计系统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六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湘发〔2013〕3号)和《中共新化县委、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发〔2012〕14号)文件精神,经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卫计局党组集体研究,报县编办核实、县编委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分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两个层次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员8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
此次公开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在新化县卫计系统公开招聘(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县人社局、县卫计局组织实施,县纪委、县编办、县财政等单位全程参与配合和监督。引进程序为:发布方案、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聘用审批。
二、引进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按需引进的原则。
三、引进方式
采取考试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引进计划、岗位及编制性质(见附表)
五、报名资格条件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品行;
4.符合拟引进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年龄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校纪(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3.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
4.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5.违反计划生育的;
6.弄虚作假(如谎报年龄、搞假学历、假专业)行为的;
7.其他不符合引进的资格条件。
六、公告发布时间
定于2016年 7 月 30 日前在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开始日止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以现场报名、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县卫计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把关。
(二)报名时间:定于2016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13 日(共 4天)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报名地点:设新化县卫计局(原卫生局)四楼会议室。
(四)联 系 人:孙文军 0738-3221809(人社局)
邹国华 0738-3236609(卫计局)
(五)报名要求:每位报考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报名时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及学信网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个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照3张。考生须填写《新化县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及《新化县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聘承诺书》。
(六)报名费: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收取。
八、考试考察
(一)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引进岗位计划比例没超过3:1(不含3:1)的直接进行面试。以面试成绩从到低分按引进计划数等额考察。考察不合格则按面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每个岗位限递补一次。
(二)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引进岗位计划数的比例超过3:1(含3:1),则先组织笔试。笔试后按引进计划数和参加考试人员1:3的比例进入面试,再按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以综合成绩从到低分按引进计划数等额考察。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由到低分确定。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每个岗位限递补一次。
(三)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等于或少于引进岗位计划,则实行简易程序直接考察。考察不合格则核减该岗位引进计划数或取消该岗位引进计划。
(四)笔试内容为对应岗位专业知识,总分为100分。
(五)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岗位、外科岗位的面试方式为临床病例分析,其他单位、其余岗位面试方式为公务员结构化面试,评委7-9人一律外聘。
九、体检
考察合格人员为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部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3〕58号)等一系列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因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从报考同一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限递补一次。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十、聘用
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引进对象,引进人员名单在新化县政府门户网、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引进对象有关资料报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审查备案,办理聘用手续,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五年。被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为一年,聘前有工作单位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合格聘为正式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