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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西柳州市招聘工作人员公告【13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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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面试

  1、面试入围人选资格初审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水平和招聘岗位的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基础上,招聘单位主管机关根据计划聘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进入面试范围的人选,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招聘单位主管机关负责通知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将报名申请材料传真或配送给招聘机关进行面试资格审查。具体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报名登记表、户口簿(受户籍限制的人员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岗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聘机关同意,可在考核、体检前提供(必须)。

  出现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自愿放弃面试资格人员的,按照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上。

  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招考职位没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已确定的面试人选名单由招聘单位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本单位工作区域内公示5个工作日,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电话或函件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各招聘单位主管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材料审核无误的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场发放《面试资格确认书》;提供的原件与资格初审时提供的复印件不符或自动放弃的,按照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复审。同时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公告栏内公示最终面试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面试人选公示期间。

  3.面试的组织

  市直招聘单位的面试方案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招聘单位的面试方案经县、城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面试工作由县、城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主要内容为职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知识,根据招聘岗位的需求,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问答、说课(试讲)、专业技能测试等方法,主要测评考生的综合素质或岗位技能水平及专业知识应用等方面要素。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应于面试当天向考生宣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

  4.要实行严格验证制度。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本《简章》规定携带(如报名表、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资格证明)等全部报名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经负责组织面试的部门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验证时,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件材料原件要相符。证件及材料原件必须真实可靠,报考者的证件及材料不全,不真实或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相符的,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的部门有权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报考者的笔试成绩也同时作废,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5.成立面试考官组。面试考官组成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或代表15人组成。面试考官7人,在面试当天从面试考官组成员中随机抽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作为面试考官。招聘职位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聘单位考官人选须报其主管部门核准。

  五、考核

  (一)面试工作结束,按考生面试成绩从到低分,以招聘岗位1∶1确定考核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后,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的“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专题”公布。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招聘单位盖章,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考核不合格者,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面试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

  六、体检

  (一)体检人选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市直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四城区两新区所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必须到具备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进行;六县所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以及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公招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县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等文件组织实施。

  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招聘单位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

  (三)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招聘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批准,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面试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组织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招聘或取消聘用。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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