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半年江苏淮安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190人】
为适应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充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5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2017年上半年淮安市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27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岗位表》中对年龄有其他要求的,按《岗位表》要求执行(计算方法同上)。
3.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含2017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其中:2017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3月31日16:00)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相关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不予报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文件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本次事业招聘,可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层次报考符合相关条件的岗位。
4.报考人员在岗位要求的学历阶段或者更高的学历阶段所学专业须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专业类别划分按《2017年上半年淮安市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被《目录》收入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该专业与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类别”在《目录》中所列专业相近的,即视为符合专业条件。
5.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聘人员(含2017年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2017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其他应聘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3月31日16:00)之前为淮安市户籍。
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县管体制区或市辖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岗位。
6.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的岗位,招考对象为:岗位要求的相关市、县(区)内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市、县(区)域村(居)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和经我省统一选拔派遣到我市相关市、县(区)工作,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苏北计划”志愿者。
报考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职称,系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和条件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各市专为民营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放宽条件评审的职称。
现役军人、在读非2017年普通高校毕业应届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实行“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组织考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资格初审方式
报名通过网络进行,应聘人员须按要求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参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招聘县区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指导下,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报名及照片上传网址:淮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harsks.com。
报名及照片上传时间:2017年3月27日9:00-3月31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3月27日9:00-4月1日16:00;
缴费时间:2017年3月27日9:00-4月2日16:00。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即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笔试费100元/人)确认。考生须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完成缴费确认的考生,方视为报名。
2.报名与资格初审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电子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招聘县区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试及聘用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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