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忠县第四季度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1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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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体检
1. 非应届毕业生在公示结束后即进行体检,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2014年应届毕业生体检时间初定于2014年7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按通知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
2.体检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部门组织实施。
3.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原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国家人社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复检资格),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在报考该岗位参加考试(考核)合格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在校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非应届毕业生必须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个人档案及户籍所在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于2014年7月31日前提供报考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学籍档案及户籍所在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在报考该岗位参加考试(考核)合格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