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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公告【招3人】

(四)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1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且未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批准,1年内(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少于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事项

(一)经公开招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和职业年金的养老制度;在龙岗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二)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7年5月31日。职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职位规定的证书(只是、认定或评审但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三)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等。境外归国人员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以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为准。毕业生的工作经历须以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后为起算时间,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予计算。

七、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28933059。

原标题: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公告

点击下载>>>1-4.zip

1: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人员公开选聘职员岗位表.xls

2: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报名表.doc

3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专业目录.rar

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人员计划生育个人承诺书.doc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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