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绩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11人】
3、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结束后,由体检单位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体检专用章。
4、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同时对其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审查。若发现报考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考察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或在拟招聘人员公示结束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人选缺额的,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
(五)公示
招聘结果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公告栏、绩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报批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等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考察材料,报县人社局、县编办备案。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聘用合同签订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期为五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聘工作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严格执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肃招聘纪律,规范招聘程序,认真落实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和与责任追究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考生合法权益,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公告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有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事宜
1、本《公告》由绩溪县卫计委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政策、考务咨询电话:0563-8162402 (县卫计委)
0563-8162164(县人民医院)
0563-8159769(县中医院)
监督举报电话:0563-8155594。
原标题:2017年绩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事业单位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
《2017年绩溪县卫计委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xls
绩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领导小组
2017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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