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邹平县退役士兵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2017年退役士兵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制定意见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2017年5月12日至6月30日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登记,未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到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有劳动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1.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2.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2017年5月7日后与企业依法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的;3.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及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安置岗位及数量。
(二)公益性岗位待遇。公益性岗位工资执行我县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为1640元/月),由县财政统一承担。执行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政策,由县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三、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7月14日至7月 17日)
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报名登记工作(报名地点:县民政服务大厅15-18号窗口)。报名人员需提供:《邹平县2017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役证或退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1寸免冠照片1张。
(二)资格审查( 7月18日至7月19日)
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安置工作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符合安置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初审通过人员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安置资格。
(三)选岗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员进行选岗。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选岗期间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选岗资格。选岗须由本人参加,不允许代替。公开选岗后,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劳动合同
选岗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选岗人员统一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如无特殊情况,1年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五)财政局负责所需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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