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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公务员考试青岛公安公告

  四、体检和考察政审

  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 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考察政审由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

  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被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经市公安局和市森林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公务员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将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4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58号)和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市公务员局《关于2014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友情提示:

  1、报考人员在考录期间,应及时了解青岛市人才资源和社会 网(http://www.qdhrss.gov.cn)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录用的,责任自负。

  2、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资格初审情况,请咨询各用人部门,咨询电话:

  青岛市公安局0532-66570197、66570232

  黄岛区森林公安局0532-85161736

  平度市森林公安局0532-87363730、13210882980

  3、考录政策咨询电话:12333热线

  4、网上报考技术咨询电话:15588683595

  5、监督电话:15698110179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林业局

  青岛市公务员局

  2014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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