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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市2017下半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招216名】

  (三)面试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按川价费 〔2003〕 237 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 80 元。面试时间暂定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11 日,面试的具体事项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http//rsj.scsn.gov.cn) 网站上另行公告。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

  各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达到面试开考比例职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由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组织实施,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考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新的体检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同意后,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按照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考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公示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http//rsj.scsn.gov.cn) 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六、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三)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0号),本次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通过定向考录优惠政策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含试用期)。符合上述规定的乡镇新录用公务员须向用人单位、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承诺服务年限,凡不承诺服务年限的,不予录用。服务期限未满的,一律不得转任至上级机关单位。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立考录监督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0825-2240007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监察室 0825-5863139

  八、本公告由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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