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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宁波市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告(782人)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25号)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8年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8年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782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22名(含市属监狱);区县(市)机关招考581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79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70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及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浙江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两项计划”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45名;从非大学生“村官”的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11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3)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4)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5)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8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市)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8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大学生“村官”:选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下同),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已离开服务岗位的,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考(本科以上户口不限)。

  (2)“两项计划”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截止2017年11月22日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服务期),且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本科以上户口不限)。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3年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4-2018年,依此类推。

  3.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区县(市)机关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其中,镇海区含高新区贵驷街道和石化开发区、奉化区含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慈溪市含杭州湾新区,下同),任职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街道)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职位1”和“职位2”。“职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区县(市)机关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的相同;“职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其中,鄞州区考录对象含鄞州区、高新区新明街道和梅墟街道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职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职位2”)。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生源或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7.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且符合职位身体条件和学历等要求。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单位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81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6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

  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村干部“职位2”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社区干部职位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5.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6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狱医)职位、报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狱医和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三个项目均达标。

  6.报考各级共青团组织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8周岁(1988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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