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北蕲春县招聘幼儿教师公告【招50人】
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蕲春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核准,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下称“县人社局”)、蕲春县教育局(下称“县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幼儿教师。为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具体见《蕲春县2018年公开招聘幼儿教师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考试: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符合招聘岗位条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非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要求)的;
4、我县中小(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职)现在职在编教师不得报名参加本次公开招聘;
5、现役军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专项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关于报考相关截止时间:年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如岗位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则报考该岗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应为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毕业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8年2月6日至2月12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三)报名地点:蕲春县培训考试中心(县民政局隔壁,原公安局办公楼四楼)。
(四)报名费用:根据鄂价费规[2011]100号文件规定,笔试考试50元/科/人,参加面试人员另交50元面试费。
(五)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岗位要求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6张,《蕲春县2018年公开招聘幼儿教师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诚信报考。如考生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在资格确认时被取消考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填报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系统除外)工作的,报考前应征得单位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可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
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能随意变更,并保持通讯通畅,以便于联系。
(六)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共同负责。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
(七)在湖北省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应聘人员应携带《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或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支一扶”办出具的《“三支一扶”服务证明》。
(八)领取准考证。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应聘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凭本人身份证在县人社局培训考试中心领取笔试准考证。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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