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季度重庆渝中区教育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87人】
2. 专业技能测试
各岗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其中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超过1:10的岗位,按照1:10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专业技能测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专业技能测试;未达到该比例的岗位按实际参考人数全部进入专业技能测试,最低不得低于1:3的比例。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
专业技能测试采取现场试讲、说课等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初定为2018年3月19日至3月3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专业技能测试参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3.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本人持有关证件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本人参加现场资格审查,不得委托。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初定于4月8日至4月10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准考证;(2)身份证;(3)毕业(学位)证,在国(境)外高校就读取得的学历(学位)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2018年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供开具的学历、专业证明、毕业推荐表、成绩单(教务处盖章);(4)考生报名信息表;(5)本人签字确认的诚信承诺书;(6)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考生以及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必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及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工作经历)证明》;(7)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教师资格证;(8)档案所在地证明;(9)招聘条件中要求的各类等级证书(普通话、英语、教师资格证等);(10)报考有相应教学工作经历条件的岗位的考生还须提供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加盖有效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人员中,按照笔试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到低分依次递补2次。
4.面试
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达到120分为基本合格线,在达到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根据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按照1:2的比例从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特殊或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经区人社局审核并报市人社局批准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成绩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含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考试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三)体检
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两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加试,按加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组织实施,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参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予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