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重要提示
2018年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4月21、22日在全省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举行。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生须知
1.考试开始前30分钟,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报考者考前应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限,考试当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报考者应于开考前30分钟及时进入考场,考场内将宣读《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请勿在校园内逗留,以免影响考试。
3.报考者可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参加考试。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报考者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考场内物品存放处。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报考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报考者须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考区、考点、考场、座位号就坐参加考试,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报考者入座前必须严格按规定接受安检,安检无误后入座,并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确认。
5.开考30分钟后,报考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6.试卷发放后,报考者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答题前,须仔细阅读报考者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区域内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须按照要求将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
未按以上规定填写(涂)个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或未按答题要求进行作答者,将以该科目考试成绩为0分或按违纪处理。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接到试卷后,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8.考试结束铃响,报考者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报考者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否则为违纪。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9.考试结束后,将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报考者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10.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违纪情况向所在单位()通报。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报考者于4月17日至4月20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其内容。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
12.应提前熟悉了解考点路线地址和交通情况,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4月21日考试当天,正值西安市举办2018西安城墙国际马拉松赛,请考生提前查询有关交通情况,选择赴考路线。因考点车位有限,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同时,由于西安区域内分别设置省直和西安市两个考区,以及部分市考点()名称相近,请考生务必认清考区考点,避免走错导致误考。
13. 请广大考生关注陕西省公众微信号 (sxrskswx),及时获取江南(jn)网页版,登录入口。
考务咨询电话:029-89538291;投诉举报监督电话:17792536650,工作时间接听:8:00-11:40,13:00-17:00;
考试期间接听7:30-12:00,13:00-18:00
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人社部令第30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