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庆南岸区教育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应届南岸籍公费师范生公告【招2人】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18年应届南岸籍公费师范毕业生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名额
本次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名。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南岸区教育事业单位考核招聘2018年应届南岸籍公费师范生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生源地为南岸籍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2018年应届公费师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6.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前一天;
7.自愿在南岸区服务5年及以上。
8.2018年7月19日前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应层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6月25日9:00—17:00;
2.报名地点:南岸区教育委员会4楼416室。
3.资格审查:考生填写《南岸区教育事业单位考核招聘2018年应届南岸籍公费师范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自荐书1份(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大学期间各科学习成绩、各类获奖证书、社会实践情况等)到报名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二)考核
1.考核时间:报名结束后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核于当日9:00开始,考生应于当日上午8:30分前进入考点指定候考室,逾时未到候考室者视为弃权。
2.考核采取现场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考核采用量化计分方式,满分100分。考核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具体程序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考官对考生成绩评定在90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成绩最后结果在90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该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区人力社保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考核总成绩低于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考核总成绩
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四)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取消聘用资格,不予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