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季度重庆市渝北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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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试
面试由招聘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综合素质考核和业务能力考核的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结果当场公布。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面试分数为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应出具相应说明报渝北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试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4.确定体检人选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考生面试成绩由到低分排序,按同一招聘单位同一招聘岗位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应聘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职(执)业资格、大学期间成绩高者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合格进入体检的人员,现场与招聘单位和渝北区卫生局签订《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体检和考察
对签订《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人员,由渝北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并结合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考生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时,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面试合格的其他考生的考试考核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及公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主动放弃者,2年内(即2015年至2017年)不得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工作人员。
(四)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拟聘单位等。
(五)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
1.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
2.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渝北区卫生事业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简章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报名和政策咨询电话:023-67822642、023-67802789
(原标题:重庆市渝北区2014年第四季度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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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