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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季度重庆渝北区招聘重庆市第八中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招21人】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重庆市第八中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聘人数

重庆市第八中公开招聘名额共21名,具体招聘岗位及名额详见《重庆市第八中2018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好的教师职业素养;

4.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年满18周岁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前一天;

6.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就读取得的学历(学位)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7.需具有招聘岗位或者招聘专业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前一天;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8.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9.符合所报考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10.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现场报名

本次考试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简章》要求,认真查看“招聘范围和对象”、“各个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等。

特别提醒:请考生对照《专业指导目录》(附件4),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招聘岗位要求为专业类的,考生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属招聘要求的专业类别中专业即可。

1.承诺诚信报考。报考时,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提交报考申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文件精神,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报考人员须于2018年8月21日(星期二)—8月22日(星期三)上午9:00—下午17:00到重庆市第八中渝北校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中央公园北路8号)现场报名并参加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初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②毕业证和学位证;③教师资格证书(已暂未取得证书的须出具证书颁发部门的证明);④《重庆市第八中2018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须档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应届生可由所在院校盖章);⑤1寸近期免冠登记照(2张、蓝底红底白底都可,用于办理《准考证》);⑥工作经历和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

①—③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大小),④、⑥需提供原件1份。

备注:确有事无法现场报名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报名。需出具本人签名加盖手印的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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