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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重庆大足区招聘全科教师、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44人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做好基层事业单位订单培养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74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小学全科教师、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名额44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定向大足区2018年毕业的小学全科教师、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以下人员不属于考核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工作、但未有效履约或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现场报名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符合岗位考核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附件1);

4.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本次考核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具体要求:即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止。报名地点:报岗位的为大足区教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23-64381723),报医院岗位的为大足区卫计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23-43722071,02343722061)。

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各报考人员需现场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和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参加资格审查,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审查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

五、考核

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确定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岗位的以大足区教委通知为准,报医院岗位的以大足区卫计委通知为准。

考核方式:采取面试与在高校学业成绩综合考量的方式进行。

面试考核分值为100分,量化计分。报岗位的面试考核采用上课或谈话答辩或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报医院岗位的面试考核采用结构化面试或谈话答辩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考生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成绩最后结果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该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50%+学生在高校期间必修课可量化学业成绩(折算成百分制)×50%。学生在校可量化学业成绩补考科目只能计算为60分。考核总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六、体检

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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