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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慈溪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统一划定。

七、确定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按1:4确定资格复审和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并在资格复审和军事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二)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三)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四)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军事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面试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慈溪人才网(www.cxhr.com)等网站公布。

八、资格复审和军事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在资格复审合格后进行军事技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原籍户口簿(本科、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属集体户的,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等。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退役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还应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技能测评的,视作放弃技能测评和面试。

九、面试

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办法另行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

十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办法由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十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办法由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村干部考察,必要时可试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公务员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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