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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重庆江津区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医疗岗公告【招2人】

为加强江津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江津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1名(详见附件1),从村(社区)干部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名(详见附件2),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名(详见附件3)。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3);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7.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本区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不得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报考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满36周岁,即1983年10月2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以下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附件8)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认定属同一专业的,经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六)相关证书有关事项

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须在报名截止前取得。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七)服务期限有关事项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人员在江津区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岗位有具体要求的按附件要求执行。未满服务期,不得向区外交流或转聘,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分网上报名(报考附件1、2)和现场报名(报考附件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报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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