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民政局公益性岗位招聘10人公告
2、考勤:由院长或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负责人,下同)对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两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应不少于3次,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在位和有无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现象。
3、值班:(一)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坚持值班制度。值班由院长根据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员,一般由全体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数以能维持敬老院的日常工作为准。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时在位,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和汇报。节假日值班时间为24小时,工作时间外值班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时,由院长组织,主要说明值班期间的有关情况,有无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待办事项等。(二)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记本,对每日值班情况进行登记,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处置意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院长审核后确认。
4、请销假 :(一)工作人员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级请假。请假时间在1日以内,地点不超出乡镇范围,可向院长口头请假;1日以上或超出乡镇范围,均应填写《请假单》报院长批准。院长根据敬老院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批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日以内在县范围内由院长批准,超出上述请假天数或外出范围,须由院长向分管乡镇长报批,批准后方可离院。工作人员请假后应按规定及时归队销假。凡未请假、准假、填写《请假单》、或超出请假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及时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二)工作人员请假,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应自行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由院长协调、组织工作交接。(三)工作人员如遇特殊、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
5、奖惩措施:(一)有下列情形,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1、被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以上单位通报表彰者。2、一年内未迟到、早退或未请假者。3、向敬老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者。4、见义勇为、处事果断,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者。5、其它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应予奖励的情形。(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敬老院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给予处罚。1、一个星期以内,迟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由院长对其口头批评;3次以上,每超出1次,扣5元。连续两周被批评者,每次扣20元。2、工作人员当班时间严禁参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违者每次扣50元。3、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违者每次扣50元。饮酒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4、旷工1日者,扣发本人半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者,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不含3日)以上,由乡镇或县民政局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5、值班期间一经发现脱岗者每次扣50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6、其它需要惩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执行。
6、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或者县民政局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四)在本职岗位上出现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五)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六)身体体检不合格、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敬老院工作者;(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烈士陵园保洁员岗位职责。负责清扫和清除烈士陵园活动场坪、陈列馆、步行道、公厕及步行道边坡和阶梯垃圾;保持烈士陵园活动场坪、陈列馆、步行道、公厕及阶梯和步行道边坡清洁卫生,防火安全意识,制止游人玩火。
(四)烈士陵园保洁员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根据工作的实际,每天早上八点半到烈士陵园清扫一次卫生,清扫完毕后即可自行安排时间。
2、考勤:由烈士陵园管理所对保洁员每日清扫情况进行考勤登记。
3、保洁员辞职时,必须提前一周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离岗,不得自行找人接替。
4、保洁员因病或因事外出暂不能工作时,需向县烈士陵园管理所请假,准许后方可离岗,否则按自行离岗处理。
5、保洁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6、保洁员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发现有乱倒、乱扔垃圾、乱扔杂物等现象,做到文明劝导,主动清扫。
7、清明、烈士公祭等节日或活动期间,协助陵园管理所工作人员搞好秩序的维持工作。
8、奖惩措施:①县民政局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形式对保洁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要求保洁员严格遵守工作职责,随时保持烈士陵园干净整洁。同时每年评选先进保洁员,并发放奖金和慰问品等进行奖励。②保洁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扫,不按规定清扫的一次扣款10元,问题严重的扣20元。
9、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二)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四)在本职岗位上出现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五)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六)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三、聘用期限及待遇
(一)聘用期限。从上岗之日起,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由用人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2个月试用期,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二)补贴标准。按照《锦屏县2015年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要求,敬老院托老服务和烈士陵园保洁员岗位补贴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承担。
(三)经费开支渠道。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60%、财政承担30%、县民政局承担10%,由县民政局统一支付。
四、招聘程序
(一)宣传阶段
1、 2015 年 4 月 23 日 — 2015 年 4 月 29 日 (7天)。《锦屏县民政局2015年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方案》采取张贴公告和发布在锦屏县人民政府网站(www.jpzf.gov.cn)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时间7天。
(二)报名、资格审查阶段。
1、报名时间及地点
①报名时间: 2015 年 5 月 6 日 — 2015 年 5 月 8 日 (3天)。
②报名应聘地点:县民政局办公室。
2、报名所需材料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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