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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自然人与法人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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