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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扬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437人)

(二)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考录简章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社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前,报考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如在体检前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应及时提供,鉴于其考录程序的特殊性,最迟必须在考察政审前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等。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公安人民警察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含同分并列者),为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省统一规定,面试人选递补及有关工作须在面试前三天截止。

报考资格复审工作,按照资格初审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关于资格审查问题”等相关规定进行。

各审核机关应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及时。

六、面试及有关职位专业科目考试与考试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未形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

(二)有关职位专业科目考试

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1、02职位入选面试的人员在面试前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以口语测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听、说能力,采用百分制计分。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此外,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1、02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35%,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对应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对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此确定直接进入考察政审程序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到低分排序。招录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86号)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录机关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由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八、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九、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照规定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由于体检不合格或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其中公安人民警察职位因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2016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用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的人员与相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等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个人自主择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为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考录程序和方法及实施主体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二)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三)未尽事宜根据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纪委(监察局)0514-87866966,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963950, 扬州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监察室0514-80978252。

十二、本简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考录工作受托事项,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7810966 0514-80978061

考务咨询电话:0514-80829370 0514-80829371

原标题:扬州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点击下载>>>

2016年扬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考录职位(含扬州).rar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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