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余姚市公务员考试公告(64人)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29号)精神和省、宁波市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7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7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64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58名;乡镇机关招考6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助理10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4名;从非大学生“村官”的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1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3)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4)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5)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7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7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职位1”和“职位2”。“职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市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的相同;“职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职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职位2”)。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4.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且符合职位身体条件和学历等要求。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