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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汕头市特区青年报社招聘4人公告

根据《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汕市人﹝2009﹞2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汕人社﹝2013﹞70号)和《关于转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汕人社﹝2013﹞84号)等的要求,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所属事业单位特区青年报社因工作需要,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4名。现公告如下:

一、 单位简介

特区青年报社系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所属正科级财政核补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特区青年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63)的新闻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特区青年报》以“立足特区,面向全国,引导青年,服务大众”为办报宗旨,是中国五大特区中一份公开发行全国的青年报,是粤东地区重要的青少年教育阵地和汕头特区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和载体。

二、招聘对象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详见《特区青年报社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2014、2015、2016年经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已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7年7月31日(星期一)至8月2日(星期三),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报名地点:报考者直接到广东省汕头市金新路汕头经济特区报社人事部报名(邮编:515041 ;电话:0754—88625156)。

(三)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贴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相片),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本人毕业证、学位证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照片4张;

④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其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

⑤2014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市选聘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含农村社区,下同)担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居)委会主任助理等对象,报名时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等材料。

2、资格审查:由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组织实施。

3、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发放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1个岗位。

2、2017年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名,须于2017年9月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3、报考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需在报名表中详细不间断地记述相关工作经历,并在报名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聘用合同,非在编人员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在企业或其他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或社明。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以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工作经历。

4、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5、报名人员应如实填写本人有关信息材料,所提交的有关信息、证件与笔试、面试时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善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加考试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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