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青岛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职位表
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上网公布。根据报考职位的录用计划,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由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名单。面试人数按1:3比例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经资格审查后,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报考市外办翻译职位要按规定进行外语专业测试,专业测试分为笔试和口译测试,专业测试成绩按比例计入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详见《201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翻译职位专业测试公告》。
(二)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采取“五抽签”和“一换号”的办法进行即考生、考官、监督员、考生代表和计分员分别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官组别、监督考场、考官组对应的考场号和计分考场;考生考场号在面试当天随机换号。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职位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检察院、法院招考司法警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由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按照职位录用计划,等额组织现场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放弃造成的空缺,在体能测评范围内依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