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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辨析

在法律知识的考查中,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板块。刑法内容包含刑法总论与刑法分则,而分则中更喜欢设置案例题来考大家对应的罪名,因此学会辨别罪名的一些技巧对我们正确解题是非常重要的。今天就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例,帮助大家梳理相关知识点与解题技巧。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法条规定: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法条剖析

本罪第一款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一般为年满16岁的自然人;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本罪第二款规定则是指犯罪的主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这里的“擅离职守”指驾驶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同样,驾驶人员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乘客等,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本罪第三款是关于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本条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点拨】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需要重点掌握。除了剖析构成本罪的四要件以外,我们还要注意与其名称相似的罪名之间的区别,例如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名称易混淆,但只要掌握各自的犯罪要件,大家在做题中就会容易辨别。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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